余额管理分类评价解读及其市场影响-中证协新规对券商收益凭证的影响 (余额管理分类包括)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收益凭证业务发展,满足投资者多元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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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凭证发行余额分级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 A 类、B 类、C 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60%、50%、40%。

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流动性风险管理

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 A 类、B 类、C 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之和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100%、80%、60%;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挂钩标的和认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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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不得为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衍生品等;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收益凭证实行实名认购、全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发行渠道和参与机构

证券公司在柜台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由证券公司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子公司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通过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销售。

新规影响

《管理办法》标志着收益凭证这一金融工具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有证券从业人士指出,收益凭证作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债务证券工具,因其稳定收益和较低风险而越来越受欢迎。

新规明确了其发行和交易流程,提高了参与机构的资质门槛,并强调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责任,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新规实施后,预计将增强券商在产品创新、销售交易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

浮动收益凭证可以挂钩权益、贵金属、利率等标的,条款设计灵活,收益结构多样,有助于券商提升产品创设、销售交易与风险管理能力。新规将立即激发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的热情,特别是信誉良好且资本雄厚的公司可能会迅速行动。

从长远来看,随着市场参与者对收益凭证的认识加深,预计会有更多的新产品推出,进一步丰富投资者的选择。市场自此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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